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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 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7 14:08:41浏览次数:4995次

关于印发《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

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

                                                                                 2017年9月15日

 

附件: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武汉设计工程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因患有疾病、创业、国(境)内外游学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三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学制4年。学生可以申请提前1年毕业或者延期毕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所修读专业学制加2年。学生参军入伍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层次学制基础上加2年。

    第九条  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3.00及以上,没有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于第三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第十条  拟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当在预计毕业当年5月提出书面申请与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该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具体负责对学生的修读情况进行清理,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0学分且在40学分以下的,予以留级。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席的,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社会实践、实习、军事训练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1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或同级医院证明,因事请假应当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学期请假3天以内由学院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由学院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在校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准假人或者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学院报到,逾期2周以上(含2周)未返校报到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等级制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和A、A-、B+、B、B-、C+、C、C-、D、F等。课程成绩在60分或者等级为D以上者,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过程考核(含中期考核、作业、实验及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考勤、课堂表现等)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

中期考核一般在每学期中期或者课程教学内容过半时进行;期末考核一般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每学期考试周进行。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体育保健课,应当有校医院或同级医院诊断证明,由学院审核,体育课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后,取得课程注册资格。未办理课程注册的、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或者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无效: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旷课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

   (三)实验、实习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达五分之一的;

   (四)未上交作业、实验(设计)报告累计达规定次数三分之二的。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缓考应当提供校医院或同级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原因缓考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出缓考申请不予受理。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根据学校或者学院安排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缓考申请未准、擅自缺考、参加考试不交答卷的均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 “0”分记。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相应课程补考资格:

   (1)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或者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

   (2)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

   (3)旷考的;

   (4)学期结束时,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

90~100

A

4.00

85~89

 

A

3.70

82~84

 

B+

3.30

78~81

B

3.00

75~77

 

B

2.70

72~74

 

C+

2.30

68~71

C

2.00

64~67

 

C

1.50

60~63

及格

D

1.00

60以下

不及格

F

0.00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所获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五章  自修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3.00以上或者选修、重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时,可以申请自修。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免予跟班听课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以自修方式攻读已选定课程,若该课程有先修课程要求的,申请者应当先取得先修课程学分。

凡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等,不能申请自修。

    第二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应当补考或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重修或者选修人才培养方案中同类的其他课程。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1门课程原则上仅限重修2次。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化无法重修的课程,经学校审批学生可以选修相关课程进行认定。

学生重修课程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按实记载并予以标注。重修成绩纳入修读学期的GPA计算。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专长(须提供报刊文章、学术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四)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符合学校发布的转专业相关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前四项所列情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转入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

   (二)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情形的,由学校发布转专业的有关信息,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学院审核,转入学院组织考核,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学习。若拟转入专业需补修(含重修)课程学分达20个(含20)以上时,应当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在获批2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其学费按转入的专业的标准缴纳。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已取得的学分按学校规定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出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予以办理。

学生转入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拟转入学生信息公示5日。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因创业、社会实践、国(境)内外游学需要休学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送学校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学生因创业休学的可在此基础上延长2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境)内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若发生违纪,应当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学生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若有违纪行为的,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五)休学学生不得在校参与任何教学活动。

    第四十一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1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学生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当年未招生,则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复学学生应当按编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

   (一)每学期结束时,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 40学分的;

   (二)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学生达到退学条件,由学院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处理意见表,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学学生的财务结算,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二)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承认。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所获学分达到教育教学计划总学分90%的;

   (二)体育不合格或者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应结业的。

    第五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结业后在1年内可以通过补考、补作、重修获得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生结业1年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学生返校修读课程有违反学校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提出学位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学校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五十八条  专科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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