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目录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规定的十六类进行分类,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艺术品、图书、家具、行政办公设备及被服、装具等。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计价
-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 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 房屋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装修以及设备新添部件,按实际开支调增原值;拆除部分按其价值调减原值;
-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 调出、报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造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职责及队伍
第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及校办公室、财务部门、教务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对全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领导与协调并研究处理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重大问题。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在校固定资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具体职责如下:
- 拟定学校固定资产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 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手续;
- 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 会同归口管理单位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 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责任制。其归口管理单位的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 后勤保障处:负责公用房屋物业、住宅物业和学生宿舍物业、家具、被服装具、学校植物等管理。
- 图书馆:负责全校的图书、期刊、和纸质电子书刊的管理。
- 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教具设备、电子用品的管理。
- 各占有、使用单位:负责使用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 登记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和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 申报构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 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 办理固定资产内部领(借)手续;
- 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 接受校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与检查。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维修
第十三条 校采购办公室各单位无论以何种经费形式、何种资金渠道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到校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验收、登记、建账手续,由校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固定资产增加单,凭此增加单报账联,方能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十四条 各级单位都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护以及安全操作等日常维修管理制度。对贵重的仪器设备及关系到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关键部位和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察、鉴定、修缮,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七条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及创收必须坚持有偿使用原则,由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管理办法;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提交报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到校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 机构调整时,引起固定资产重新分配,应由校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单位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理制度。每学期组织一次全校性资产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一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视情节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归口单位负责人、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做账依据,固定资产调出校外需由使用单位提交报告,报董事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报校财务冲减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 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 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 财务人员不见“固定资产增加单”即给予报销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