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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借款、报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24 11:29:06浏览次数:5433次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借款、报销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校借款、报账行为,保证资金安全,降低财务核算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借款

借款形式为临时性借款。临时性借款系指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向财务处借取的预支资金。

(一)借款经办人与审批人

借款经办人:为学校在编教职工。

借款审批人:临时性借款审批人为各级财务审批责任人,其审批权限同报销责任人审批权限。

(二)借款限额与期限

借款限额:临时性单笔借款限额按审批人的审批权限金额核定。

借款期限:临时性借款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三)借款责任

各单位临时性借款,借款经办人应及时报账结算。一般情况下借款经办人前款不报账结清后款不借。借款经办人所借款项,逾期不办理报账结清手续,经财务处书面通知无效时,则从催款通知发出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在借款经办人工资中予以抵扣。

  • 报销

(一)审批责任人及报销审批权限

1、单项3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职能部门、直属部门、二级学院)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2、单项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项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执行校长审批;

4、单项2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各级财务审批责任人在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应严把审批关。经费使用单位经手人与财务负责人应对报销单据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各级财务审批责任人不得违规审批,不得不审而批,不得故意规避审批权限而拆整划零批准支出。对虚假报帐行为的处理:(1)该笔业务不予报销;(2)对经手人处以双倍罚款;(3)削减该单位下年度的预算额度。对审批责任人有违规审批行为的处理:董事长有权改变审批结果,或收回其财务审批权。

(二)报销单据要求

报销单据包括“报销单”、“原始凭证”、“附件”三部分。

1.“报销单”为《支出证明单》、《差旅费报销单》等报账审批单。

“报销单”上均需经手人、证明人、复核人、审批人签字。其中,“经手人”为报销经办人,若报销经办人与领款人不为同一人时,须在经手人下方加注领款人;“证明人”为该项业务发生时的知情人员;“复核人”为学校财务部门经办人;“审批人”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级财务审批责任人。报销单须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笔填写,不得涂改,人民币金额大、小写要完整正确,且金额相符。

2.“原始凭证”为发票、收据及交通票据、门票等原件。

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或缴纳各种费用时,必须取得国家税务、财政部门印制的发票或收据。所有发票或收据均有收款经手人签名和收款单位全称印章,并注明开票日期,金额大、小写一致,不得涂改。其中,购买商品发票应注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发放个人酬金报账时,领款单应按发放人员真实姓名造册,注明项目名称、标准、金额,并由领款人签字,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

原始凭证开票日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付款方名称应为武汉设计工程学院。

原始凭证遗失,出具加盖有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原收据(发票)存根或记帐联的复印件,可作为报销凭证。

 

 3.“附件”一般包括购物清单、项目审批报告原件、购销合同原件、固定资产增加单、维修费用明细单、个人酬金领款单等。

固定资产发票报销时,属集中采购的须附购销合同原件、固定资产增加单等验收手续;非集中采购的须附内部验收单、固定资产增加单,验收人与经办人不得为同一人。

购非固定资产商品发票报销时,须附购物清单。

维修费用报销时,须附使用单位签字确认的维修清单。

(三)报销程序

报销程序为:填制报销单据→审批→财务复核→支付

1. 办理报销业务应是学校在编教职工,特殊情况由非在编人员办理时,单位负责人应出据书面委托意见。

报销单据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填写,粘贴顺序依次为报销单、原始凭证、附件。粘贴时不得使用订书针、回行针等。

2.报销单据上须至少三人签字,即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方能办理报销业务。其中,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对证明人要求有所不同。

各单位财务主管审批时,证明人应为该单位其他负责人;若单位无其他负责人时,可由本单位熟知报销内容的其他人员代替;报销业务经费时,证明人应增加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

分管副校长审批时,证明人为执行单位财务主管、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执行校长、董事长审批时,证明人应为分管副校长、执行单位财务主管、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对使用校外包车的交通费票据报销时,其票据须经后勤管理部门审签,证明人应增加后勤部门审签人员。

报销单上的证明人签名应为第一证明人。其余证明人均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各单位财务主管在本单位所有报销业务中,无论是审批人,还是证明人,均须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3、各项报销经费均须由校财务部门经办人复核,经财务部门经办人复核不合格的报销单据将予以退回

4、报销支付方式分为现金支付与转账支付。现金支付主要用于个人酬金项目、差旅费及单笔1000元以下的现金报销项目。校内教职工现金支付原则上采用财务通(网银)方式。特殊情况需支付1000元以上的现金,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备款。

5.对外结算,1000元以下的采购业务可用现金结算,1000元以上的采购业务均须采用转账方式结算。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学校采购物品或办理相关业务,供货方或外单位业务人员来校结账时,应由业务申请单位指派经办人员负责办理结算手续,“经手人”应由我校经办人与供货方经办人共同签字,原则上校内经办人不得为收款方代领现金。

6.财务报销时间:每天上午收报销单据,下午付款每天下午16:30停止报销,每月最后2天(周末除外)及年末一周(周末除外)为财务扎账时间,原则上不办理报销业务。新生报到收费期间报销时间另定。

三、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报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为校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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