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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同时认真维护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岗位管理
1、对来校工作外国文教专家实行合同管理。
2、外国文家专家必须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3、外国文家专家必须遵守学校的工作制度、校规校纪。
4、外国文家专家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遵守教学秩序,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
二.教学管理
1、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工作由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共同管理。
2、外国文教专家须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指导和评估,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3、教材选择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积极鼓励和支持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改革和创新,其教学内容和活动须取得教务处的批准。
4、课堂上不得教授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内容。
5、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联合定期对外教的教学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意见反馈给外教,以便改进教学。
三.请假管理
1、外国文教专家的考勤由用人单位和国际交流处共同管理。
2、病假:外国文教专家请病假,须凭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学校允许每月两天带薪病假,每超过一天扣除一天工资;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病假超过30天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3、事假:须经学校同意,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扣发两天工资。
4、旷职:未经学校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5、外国文教专家日工资按月工资额/30天计算。
四.日常管理
1、在校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预中国的内政。
2、外国文教专家须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标准和风俗习惯。
3、尊重外国文教专家的宗教信仰,维护其合同规定的合法权益。
4、外国文教专家不得从事与其职业不相关的活动,严禁利用任何场合进行非法传教活动。
5、在校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学校说明原因。
6、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文教专家,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传教、违反公共道德经教育无改进、吸毒、不接受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教学质量差且经多次提醒无提高、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等。
7、在校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不能接受未经学校许可的其他校外工作。
8、学校保障外国文教专家在校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按时按合同规定发放薪酬。
9、学校为外国文教专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由其自行办理所需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