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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30 16:33:39浏览次数:6793次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推进依法治校,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悔改,自觉接受处分。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方针,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对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予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规、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六)邀约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成员;

(九)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贩卖非法的刊物、音像制品、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违法行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参与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宗教活动的组织、传播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宗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使用计算机网络等各类媒体传播非法信息,进行造谣、传谣、煽动,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登录非法网站,攻击、侵入组织或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学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藏匿、贩卖、服用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秽的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集会、学习等活动中喧哗滋事,校园聚众起哄、抛掷杂物等影响校园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冒用他人、组织名义,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各种证件、证明、公文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故意损坏、撕毁学校正在生效的张贴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毁坏草坪、花卉、树木等,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未经允许在校园内进行商业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进行商业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公开发布、宣传、捏造破坏学校形象的言论,影响校园秩序,影响学校发展,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对非家庭经济贫困而恶意不缴纳学费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学生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罢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妨碍学校教职工正常开展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辱骂、威胁、殴打学校教职工,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多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帮冲突一方“讲理”到另一方处寻衅滋事,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胁迫手段要求他人满足个人要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观看*秽书、画、影像片等*秽制品及登录黄色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造谣、诬陷、调戏、侮辱、谩骂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利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现场观看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故意在桌椅、门窗、墙壁、厕所等公物上刻画者,视其损坏程度,除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以偷窃、诈骗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不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伪造公章或私刻他人印章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协同偷窃,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按规定和要求赔偿损失,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不含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 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教室、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出租宿舍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行为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走廊、教室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酿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带宠物进入学生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中饲养宠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违规使用电热器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对其他违反教室、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携带学生证等考试规定证件参加考试,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不按要求在指定的位置入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使用计算存储工具或相互借用文具;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有上述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传接纸条或答卷;偷看他人试卷、答卷;把试卷、答卷或有考试信息的草稿纸移出自己考桌区域,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考试开始后,在课桌内、座位旁仍存放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在桌面、身体或考试其他用品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利用各类隐蔽手段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强制性索拿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或将他人的试卷、答卷姓名、学号等信息篡改为自己的姓名、学号等信息。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迟到、早退3次计旷课一学时,早锻炼缺席2次计旷课一学时,正常教学活动〈含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每天按4学时计算),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4天之内(含4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5至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8至10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1至12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3天以上(含13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目击或知情者,故意作伪证,导致调查处理困难,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或以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占用、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按本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外,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中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权限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纪处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审核、批准。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审核,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书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生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给予处分由教务处办理;学生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给予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事实确凿,情节较轻,处分依据明确,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直接处理。 学生违纪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处理程序由调查、取证、申辩、报批、送达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一)调查。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开展调查,准确掌握违纪事实;违纪学生涉及多个院(系)时,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主持,对违纪行为进行联合调查,核实违纪事实与责任。

(二)取证。负责调查学生违纪事实的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收集违纪学生书面违纪事实陈述书、检讨书、证人证明书、学生违纪讯问笔录等学生违纪证据。

(三)申辩。违纪学生所在院(系)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报批。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审核、报批给予违纪学生的相应纪律处分。

(五)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直接送达受处分者本人,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书》上签名;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所在院(系)负责。

第五章  学生对纪律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相关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据《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生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学生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执行下列规定: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审查,报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立功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查,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但不得少于6个月;悔改不明显者,可延长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受处分到期后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条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其享受的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授学位资格等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评选先进办法》、《武汉设计工程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规定处理。

自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校将学生处理、处分、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交换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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