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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解除学生纪律
处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体现育人为本和重在教育的教育理念,给受纪律处分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激发其学习热情和自我管理意识,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1.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4.开除学籍处分;
5.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6.其它未达到解除处分条件的。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必备条件
学生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险性有深刻的认识。
(二)在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作如下规定:
1.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留校察看处分可解除:
(1)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至少有一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含选修课程)列班级前10%;
(2)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获得一次(含)以上校级(含)以上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个人奖励;
(3)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本学科领域专业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学生受处分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资格线并通过复试,或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5)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国家、省部级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文体竞赛、专业竞赛及职业技能相关竞赛等)获得前三名的;
(6)学生受处分后,为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抗灾救灾等),并获得市(区、县)级及以上党委或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或奖励。
2.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记过处分可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条件之一的;
(2)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至少有一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含选修课程)列班级前40%;或获得学校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奖励;
(3)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本学科领域专业省级(含)以上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市级、校级(含学校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文体竞赛、专业竞赛及教师职业技能相关竞赛等)获得前三名奖励的。
3.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严重警告处分可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条件之一的;
(2)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至少有一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含选修课程)列班级前50%;
(3)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竞赛5次(含)以上,并有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证明的。
4.受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警告处分可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件之一的;
(2)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各类比赛、竞赛3次(含)以上,并有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证明的。
第六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列举解除处分所具备的条件,并附有关证明、证书等原始材料和复印材料。
2.学院审查。学院对受处分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查,通知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解除学生处分审批表》,提交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批。
3.学校审批。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对照解除处分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发文公布。
第七条 受理时间
学校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实行集中受理制,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修订稿)》(楚院[2013]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