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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三类。
(一)综合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
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具体名额根据当学年申请情况审定。
2.集体奖学金
用于奖励年度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
集体奖学金设置为:一等集体奖学金 3000元/学年
二等集体奖学金 2000元/学年
三等集体奖学金 1000元/学年
3. 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每学年度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具体名额根据当学年申请情况审定。
(二)单项奖学金
1.优秀学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年度学生成绩优异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具体名额根据当学年申请情况审定。
2. 创新与创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研究创新与创业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20人/学年。
3. 社会实践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20人/学年。
4. 社会工作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30人/学年。
5. 文化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文体活动方面有特殊才华,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20人/学年。
6.体育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文体活动方面有特殊才华,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20人/学年。
7.特别贡献奖学金
用于奖励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个人。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具体名额根据当学年申请情况审定。
(三) 社会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首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年基础性素质成绩“良”以上;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第五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集体必须首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集体荣誉感强,精神面貌积极向上;
(四)学习氛围浓厚,学习风气端正。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在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参加评选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相应具体条件;在满足第五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参加评选综合奖学金的集体应符合相应具体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
年度综合表现突出的三好学生标兵。
(二)集体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等集体奖学金:学年度获评先进班集体的班级;
二等集体奖学金:学年度获评学风建设先进班集体的班级;
三等集体奖学金:学年度获评学风建设先进寝室或文明建设先进寝室的学生寝室。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第一的三好学生。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在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并相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年度学习成绩特别优异,学习成绩年级专业排名第一。
(二)创新与创业奖学金评选条件
参加由校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相关竞赛、展演等学术科技或创新创业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论文被SCI 、EI 、ISTP 及SSCI 、CSSCI 收录;有专著出版的第一、二作者;艺术创作取得重要成果;其他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突出成绩。
(三)社会实践奖学金评选条件
须在由校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有重大贡献或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成果。
(四)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年度表现突出的共青团干部、学生干部、青年志愿者等。
(五)文化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
须在由校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文化、艺术类素质竞赛或演讲、辩论、文学、美术、书法、摄影、影视等比赛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六)体育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
须在由校级以上单位组织的体育赛事(邀请赛除外)、体育活动等取得优秀成绩。
(七)特别贡献奖学金
学年度因为个人的付出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在学校或社会取得积极影响。
第八条 社会奖学金评选条件
需符合设奖单位提出的各项评选要求。
第四章 评选的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奖学金评选机构
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初评推荐工作。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的奖学金申请项目拥有最终评审权。
第十条 评选原则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班级学生民主评议、学院推荐获奖名单、学校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公示(学院3天、学校5天)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后,报学院。
(二)学院审核。学院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推荐名单予以审核,必要时组织候选人进行面试答辩或公开竞选。
(四)确定人选。学校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二条 奖学金兼有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的双重奖励性质。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形式,由学校发放至学生银行存折。
对于获奖学生,学校可通过公开表彰和宣传、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等形式给予精神激励。
第十三条 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学校需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为扩大奖学金的覆盖面,原则上,各类奖学金不可兼得,学生只能申请奖金额度最高的一项奖学金,已申领国家相关奖学金的不可同时申请学校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结果和获奖学生的材料反馈设奖或资助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列入日常工作的一般性的各种学生活动奖、竞赛奖,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和各学院根据需要和可能做出临时性安排。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平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