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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30 16:13:05浏览次数:3874次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和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各学院由学院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组成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资助等级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

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平时生活中无不合理开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省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九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班级评议。 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并投票,同时经班委会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将投票结果,建议名单及资助等级上交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学院评选。 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上交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在综合班级投票结果(占40%),班主任与班委会意见(占40%),辅导员意见(占20%)的基础上,召开会议并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额及资助等级,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根据公示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册,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审查。学生工作处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学校公示。在全校公示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公式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广泛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最终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的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发生学籍异动着;

隐瞒家庭实际经济情况者;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奖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十九条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经济情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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