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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30 15:17:00浏览次数:5831次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设计工程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应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以及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利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办法按学校课程考试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相关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课外学分管理办法执行。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学校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已获学分,经学校认定给予承认。具体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具体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决定其是否可以转入,并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具体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所修读专业学制加2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参军入伍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次数和期限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并与相关单位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未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六)按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等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且离校。退学的程序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1年内可以通过补考、补作、重修获得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要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学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各种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具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具体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长奖学金”、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等荣誉称号或者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具体按学校学生奖励和国家奖、助学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辅导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先须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具体期限设置为:

(一)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12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具体按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

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武汉设计工程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因患有疾病、创业、国(境)内外游学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三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学制4年。学生可以申请提前1年毕业或者延期毕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所修读专业学制加2年。学生参军入伍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层次学制基础上加2年。

第九条  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3.00及以上,没有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于第三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第十条  拟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当在预计毕业当年5月提出书面申请与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该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具体负责对学生的修读情况进行清理,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0学分且在40学分以下的,予以留级。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席的,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社会实践、实习、军事训练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1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或同级医院证明,因事请假应当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学期请假3天以内由学院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由学院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在校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准假人或者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学院报到,逾期2周以上(含2周)未返校报到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等级制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和A、A-、B+、B、B-、C+、C、C-、D、F等。课程成绩在60分或者等级为D以上者,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及以上者,其课程成绩一律记载为60分或者D,给予规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过程考核(含中期考核、作业、实验及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考勤、课堂表现等)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中期考核一般在每学期中期或者课程教学内容过半时进行;期末考核一般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每学期考试周进行。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体育保健课,应当有校医院或同级医院诊断证明,由学院审核,体育课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后,取得课程注册资格。未办理课程注册的、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或者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无效: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旷课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

(三)实验、实习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达五分之一的;

(四)未上交作业、实验(设计)报告累计达规定次数三分之二的。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缓考应当提供校医院或同级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原因缓考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出缓考申请不予受理。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根据学校或者学院安排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缓考申请未准、擅自缺考、参加考试不交答卷的均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 “0”分记。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相应课程补考资格:

  • 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或者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
  • 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
  • 旷考的;
  • 学期结束时,已达到留级或退学程度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

90~100

A

4.00

85~89

A

3.70

82~84

 

 

B+

3.30

78~81

B

3.00

75~77

B

2.70

72~74

 

 

C+

2.30

68~71

C

2.00

64~67

C

1.50

60~63

及格

D

1.00

60以下

不及格

F

0.00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所获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五章  自修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3.00以上或者选修、重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时,可以申请自修。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免予跟班听课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以自修方式攻读已选定课程,若该课程有先修课程要求的,申请者应当先取得先修课程学分。

凡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等,不能申请自修。

第二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应当补考或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重修或者选修人才培养方案中同类的其他课程。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1门课程原则上仅限重修2次。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化无法重修的课程,经学校审批学生可以选修相关课程进行认定。

学生重修课程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按实记载并予以标注。重修成绩纳入修读学期的GPA计算。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专长(须提供报刊文章、学术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四)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符合学校发布的转专业相关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前四项所列情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转入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

(二)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情形的,由学校发布转专业的有关信息,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学院审核,转入学院组织考核,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学习。若拟转入专业需补修(含重修)课程学分达20个(含20)以上时,应当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在获批2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其学费按转入的专业的标准缴纳。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已取得的学分按学校规定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出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予以办理。

学生转入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拟转入学生信息公示5日。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因创业、社会实践、国(境)内外游学需要休学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送学校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学生因创业休学的可在此基础上延长2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境)内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若发生违纪,应当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学生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若有违纪行为的,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五)休学学生不得在校参与任何教学活动。

第四十一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1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学生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当年未招生,则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复学学生应当按编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

(一)每学期结束时,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 40学分的;

(二)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学生达到退学条件,由学院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处理意见表,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学学生的财务结算,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二)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达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承认。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所获学分达到教育教学计划总学分90%的;

(二)体育不合格或者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应结业的。

第五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结业后在1年内可以通过补考、补作、重修获得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生结业1年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学生返校修读课程有违反学校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提出学位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学校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五十八条  专科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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