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信息,是指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立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华中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华中农业大学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四条 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三)编制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组织有关人员培训;
(五)协调学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六)会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拟订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第五条 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校党委党务工作部。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要求清理、审查、确定、公布涉及本单位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二)负责受理和承办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
(三)负责维护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内容;
(四)负责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其它职责。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
第八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校园安全稳定。
各单位发现影响稳定、扰乱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学校各单位应当在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属性的,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确认。
第十条 学校下列信息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情况;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之外的其他学校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畴。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编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公布与更新。
第十四条 学校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通过后方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以网络公开为主。
(一)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门户网站及学校相关网站;
(二)学校党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大会、干部会议;
(三)公文、通报、通知、简报等宣传途径;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确定主动公开的,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下难以确定是否公开和以什么方式公开的信息,附具疑点、分歧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第十七条 学校须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变更的,应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九条 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开之前,应当征询第三方或当事人意见,第三方或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若相关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应当将拟公开的相关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或当事人。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通过填写《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学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对获取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提供信息:
(一)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四)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学校掌握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学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学校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核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定期对学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议,并将考评情况作为各单位绩效考评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其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师生员工认为学校及其有关单位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可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或直接向有关信息部门(单位)提出,有关方面要按本办法进行核实,属实的应予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分:
1、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4、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