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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工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4-16 11:29:21浏览次数:4083次

总  则

    学校工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重要的组织机构 ,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和改革;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职工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学校的长期发展和安定团结。

    工会维护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工作,在学校行使行政权利过程中,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事业的发展。

    工会要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开展工会工作。坚持为广大教职工谋利益和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增强工会的活力,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是学校的合同制聘用职工,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为工会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报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批评,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与福利。

    (六)参与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掌握工会基本知识与法规。

    (二)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维护学院教职工内部的团结和统一,搞好互助互济。

     (五)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报工会委员会核准,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报工会委员会决定并备案。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学校工会由校工会委员会及工会小组两级组织组成,校工会委员及工会小组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工会主席,经常向工会委员会通报情况,听取工会小组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五)工会经费的使用。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校工会委员应定期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条    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成立或撤消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章   工会代表大会

    第十条  工会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工会委员会负责筹备。在特殊情况下,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提议,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工会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学院工会章程。

第四章  工会各级组织职责

     第十二条  校工会接受校党委及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工会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名,组织委员、财经委员、女工委员、文体委员各1名,学校组成7 个工会小组,分别为1个机关工会小组及6个学院工会小组,每个工会小组产生1名工会委员。学校工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校办公室兼任。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学院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协调聘用关系和调解聘用争议,与学校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教职工与单位行政方面签订聘用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  

     (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六)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发展工会会员。做好新会员的接受、教育工作。

    (七)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的财产。

    (八)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教职工搞好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教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章     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学院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根据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制定。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学院党委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对经费使用的审查监督。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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