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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10 10:42:32浏览次数:3592次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和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关负责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各学院、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3.作出处理结论;

4.代表学校接受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质询。

第三章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1.申诉书应当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交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2.申诉书应当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3.申诉书应当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2.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给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申诉复查结论要对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决定;要对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决定;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应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应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抵触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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