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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建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34号令)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相关数据或材料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机构,负责对本学院出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解决本学院存在争议事宜。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机构,负责对已经查实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程序:
(一)院学术委员会对本部门学位申请人的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以及作假程度进行审查、认定,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信息表》;
(二)校学术委员会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并由学院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三)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填写《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位论文复议申请表》,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并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复议处理意见。
(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学校在30天内将处理情况通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委员会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九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条在读学生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或协助学位申请人员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购买论文、伪造数据或组织买卖论文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处分。
第十三条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与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
附件: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信息表
学院名称: 填表人: 时间: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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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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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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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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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假人员身份 |
□学位申请人员 □已获得学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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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假 行为 |
□购买 □由他人代写
□剽窃 □伪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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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结果 |
□取消申请资格
□撤销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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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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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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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专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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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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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学位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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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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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作假情况、处理意见) 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及处理意见 |
签字(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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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
签字(章):
年 月 日 |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位论文复议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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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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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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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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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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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理
由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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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师
意
见 |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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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意 见 |
签字(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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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意 见 |
签字(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