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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4-24 09:57:53浏览次数:2935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弘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氛围,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武汉设计工程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董事会、党委、行政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设13-19人,由学校各学科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挂靠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负责人兼任。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秘书长可列席主任委员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经主任委员提名,可邀请知名人士担任特邀委员,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资格、资质;

(三)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九条  对推选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必要时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对特邀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由主任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并可另行聘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定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及调整优化方案、专业建设及改革方案等;

(四)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等;

(五)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教科研平台、教科研团队、教科研项目及教科研奖项等;

(六)评定对外推荐的教科研平台、教科研项目、教科研人才、教科研成果等;

(七)指导并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八)指导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和促进校内外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九)为学校开展对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提供咨询;

(十)为学校预算决算中教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

(十一)为学校教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供咨询;

(十二)学校需要提交审议、进行学术水平评价、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确保每学期召开不少于3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必须事先请假。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学术决议事宜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讨论通过决议,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论重大学术问题时,可根据议题,设立若干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设置院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围绕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风建设等学术活动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单列并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安排,下拨到办公室所在部门,专门用于学术委员会日常运行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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