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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武汉设计工程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运行机制,维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及举办者
第二条 学院名称:武汉设计工程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Wuhan Design and Engineering College。
学院网址:http://www.hnctxy.com/。
学院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1号。
邮政编码:430205。
第三条 学院举办者:武汉冈部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 举办者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依法制定学院章程,推举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三)参与学院的办学与管理。
第五条 举办者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为学院所有;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六条 学院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
学院登记机关:湖北省民政部门。
第三章 学院性质和办学宗旨
第七条 学院性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至上、特色立校”的办学理念,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应用技术型本科高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九条 办学形式与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条 学科门类:专业设置涵盖工、艺、文、经、管、农六大学科门类,形成以工学、艺术学为重点,相关专业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艺术教育并举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在校本科生规模稳定在8000人左右。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计划按国家招生计划执行。学院的招生、录取程序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学院的法人代表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机构设置及教职工编制与薪酬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法律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聘任和解聘院长,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学院预算、决算,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五)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学院董事办公室存档;
(六)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五)作为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六)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主席1人,监事2人。监事会成员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院级领导(包括院长、副院长)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的董事、院级领导,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院级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检查学院的教学、财务状况;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任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进行变更与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二)监事会议事范围:对学院董事会决策办学目标、办学方针和重大投资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执行情况提出意见;
(三)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保存并存档。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4年。
第二十五条 院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学院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主持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学院的管理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薪酬标准方案;
(四)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下,代表学院处理对外有关事宜;
(七)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学院董事会审定通过并聘任或解聘,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师和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经院务会议研究后由院长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学院管理、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课程设置。建立有行业和用人单位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明确院、系根据专业产业发展方向和行业企业合作伙伴的要求设置专业课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章 党群组织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学院党组织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中起监督保障作用。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学院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作部门,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党组织与学院的协商沟通机制,建立基层党组织与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成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成立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为党、团、工会、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是学院的根本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以执行国家的课程标准、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要求为原则,严格履行学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按课程表安排授课。同时,学院大力提倡和鼓励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运用先进教学理论指导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和生产实践训练,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并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二)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员制度,促进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过程优化,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二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三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九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处工作人员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经费的来源:
(一)学院举办方的资金投入;
(二)学生缴纳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入;
(三)国家设立的奖、助学金及其它专项基金;
(四)学院科研与社会服务收入;
(五)社会融资;
(六)社会捐赠及其它收入。
学院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六条 据湖北省教育厅委托武汉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4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7.72亿元。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四十八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四十九条 学院按实际培养成本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和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所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亏损;
(二)偿还学院的负债;
(三)提取学院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上述基金的比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由学院董事会决定。
第十章 人事管理
第五十二条 确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战略地位,建立规范的人事制度,通过“高要求、高待遇”的政策导向,有效地吸收和培养优秀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发展的环境和氛围,使学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达到“高水平、高质量”的目标。
第五十三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办学实际需要,确认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聘用时应在合同中确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职工专业技术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第五十七条 学院自主引进优秀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教职工聘用、薪酬及奖励等挂钩。
第五十九条 学院自主联系、按国家规定确定聘用外籍教师的人选。
第六十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并对全校教职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一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的学生管理贯彻“个性化发展”的教育理念,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引导学生着力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坚持培养适合区域经济发展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六十二条 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的管理细则,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达到规定标准者,颁发学历证书,授予相应学位;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学生会和其他社团组织要在学院党、团组织领导下有序开展各项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十二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六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举办者或学院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院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核准终止,学院举办者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转设为武汉设计工程学院之日起生效。